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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收集离婚证据时应注意什么?

2024-1-4 9:25:32

为了在离婚中站在正确的一方,经常会收集证据。毕竟,法院是一个取证的地方,那么如何收集离婚证据呢?


  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


(一)书证


  书面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被广泛使用。如证书、公证书、保证书、遗嘱、情书等。书面证据有一些问题。内容是有缺陷的,甚至是实质性的缺陷。在运用书面证据时,要注意提交的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链条,共同加强事实证明,这样举证力就增加了,上法庭的概率也就增强了。


(二)物证


 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,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,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。在诉讼中,物证更容易被法官接受。但是,由于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并不太多,再加上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,导致当事人出示的物证数量较少。目前,常见的物证是头发、照片、礼物等。


(三)视听资料


  在证据方面,视听材料是指录音、录像、光盘、电影胶片所反映的图像和声音,以及计算机所存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。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证明意识的增强,越来越多的视听证据被当事人使用。比如手机录音、MP3录音、录音笔等等。


  1、证明材料的直观性。


  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,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有关证人的直接陈述。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我陈述,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。当事人要推翻录音录像材料,录音录像材料一经反映,应当单独提出反证。这类证据的形象性和直观性更能反映客观事实。因此,这种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据力。


  2、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。


  在婚姻案件中,采取类似的证据往往不能使取证对象知道,或者一般只能采取保密手段,因此,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以上的时间,也无法表达出取证的内容。


  3、取证时间的阶段性。


  这些证据只能在提起诉讼或正式协商离婚之前获得。而且,绝大多数视听物证都是围绕对方当事人收集的。当另一方保持警惕时,这样的证据很难得到。


  4、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。


  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》第68条规定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因此,收集证据是否合法,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。例如,非法侵入第三人的住所拍摄照片就是侵权行为。但如果你在自己家里作证,就没有这个问题了。如果录音设备放置在自己家中,不构成侵权。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家中,就不合法了。在第三人家中非法拍摄两个人的照片是不合法的,但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是合法的。


(四)证人证言


  首先,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公开性和社会性。因此,能够了解夫妻部分生活情节的举报人范围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亲友。证人证言往往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密切相关,证言内容具有一定倾向性,证明力相对较低。


  第二,证词的内容往往是主观的。因为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,社会成长条件不同,每个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。


  第三,证言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感知。由于夫妻生活的排他性,在很多情况下,证人证言的确证内容的来源是当事人之一,即转述给证人的一方。释义本身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,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,形成所谓的;传闻证据;. 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低,需要其他证据的补充。


(五)当事人的陈述


  因为婚姻案件的取证,尤其是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真的破裂的取证是比较困难的,因此,很多当事人都希望在法庭陈述书上面,到庭后或者在法庭上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书。但是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》,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因此,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加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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